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89号
申请人:常德市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芦山村7组。
法定代表人:魏绍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栋1412房。
法定代表人:蒋灿锋。
申请人常德市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
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677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常德市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677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4元,由申请人常德市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朝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姚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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