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城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11419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男,苗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男,仡佬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广东美城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乐平社区岭南大道10号新睿广场2座8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F7J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美城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又于2023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美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l.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2122元及利息,从2021年12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1日利息为2155元。 2.被告***、***、美城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佛山市禅城区××镇美的时光二期项目从事水电工,但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一共4212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在2022年5月18日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拖欠原告工资42122元。***、***、美城公司是劳务发包人,因此应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为此,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1.被告***从被告***处包了案涉工程的1、4、5栋的水电安装、开槽、补槽、垃圾清理等,从被告***处包了2、3栋的水电安装、开槽、补槽、垃圾清理等;2.对于工资42122元被告***确认,但是由于补槽质量严重空鼓,未达到公司检测要求,后面被告***及被告***以电话、微信方式通知被告***去整改,被告***也以电话、微信方式通知原告整改,但是原告一直不接电话,微信不回应,当时2022年7月份被告***就已经通知原告来整改,被告方也自己着手开始整改,最后2022年10月13日原告亲自与***在楼上亲自看空鼓问题,看过以后被告方和原告说后面由原告继续整改,前面的因为被告方自己有工人,不扣原告的钱,但后面原告还是一直不来处理。因工程催交验收,被告***就委托被告***、被告***找第三方以及被告***、***的工人来处理空鼓问题,被告***、***最后统计花费44300元且被告***、***从被告***的工程量上予以扣除,该扣除金额被告***、***及被告***有签订结算协议,协议上约定如果后期2022年10月14日原告按时来处理上述问题后,原告工资如数发放,如果原告不来处理问题,原告工资不发放;3.扣掉原告工资42122元之后,被告***的部分还不够扣。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被告***把案涉工程的水电安装、开槽、补槽、垃圾清理等包给被告***;2.对于工资42122元被告***不清楚;3.被告***包了案涉工程的1、4、5栋。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2.对于工资42122元被告***不清楚;3.被告***包了案涉工程的2、3栋。 被告美城公司辩称,被告美城公司不同意支付,被告美城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美城公司为总包,被告美城公司分包给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其直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美城公司跟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还没有最终结算,因为现在还没有完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美城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自述将相关劳务工程分包给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自述与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对应楼栋的劳务工程,后被告***、***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从***处承包了案涉工程1、4、5栋的水电安装、开槽、补槽、垃圾清运等,从***处承包了案涉工程2、3栋的水电安装、开槽、补槽、垃圾清运等。后***雇佣原告负责上述楼栋补槽,双方约定一个盒子4元,包含送材料、沙浆、清垃圾、补槽等。被告***确认截至庭审日尚欠原告报酬42122元,其中属于***承***的为27122元,属于***承***的为15000元。后被告***微信中向原告反馈多处存在多处空鼓并要求其整改,但原告后以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发了工资再搞,双方发生争执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美城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自述将相关劳务工程分包给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自述与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对应楼栋的劳务工程,后被告***、***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雇佣原告完成案涉工程,双方约定一个盒子4元,包含送材料、清垃圾、补槽等,***作为雇佣者系案涉工资的最终责任主体。被告***对尚欠原告工资42122元确认,但认为由于原告补槽存在空鼓,不符合公司要求,多次通知其整改不予配合,不得不委托被告***、***用其工人或者第三方来整改,损失44300元,该款项需要从原告主张的款项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确实在微信中有向原告反馈多处存在多处空鼓并要求其整改,但原告后以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发了工资再处理,在此情况下,被告***委托被告***、***用其工人或者第三方来整改并无不妥,并有权减少报酬。至于减少报酬的金额,双方各执一词,被告***、***、***称为整改花费合计大概44300元,其中***28800元,***15000元。由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整改花费大概44300元,本院不予确认。但是,从被告***、***、***提供的照片来看,原告所作的楼栋确实有较多的空鼓,结合本案空鼓及整改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减少报酬5000元,即被告***仍需支付原告报酬37122元。至于利息,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至于被告***、***责任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被告***、***将案涉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导致拖欠原告报酬,被告***、***应垫付原告报酬,至于垫付范围,被告***、***、***确认42122元中属于***承***的为27122元,属于***承***的为15000元,故按此计算分摊比例,被告***应在23902.5元(27122/42122×37122元)及利息范围承担垫付责任,被告***在13219.5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至于被告美城公司的责任问题,按照各方陈述,被告美城公司自述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自述与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对应楼栋的劳务工程,后被告***、***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雇佣原告完成案涉工程,故被告美城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原告直接要求被告美城公司支付案涉工资及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7122元及利息(按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项第一项中的23902.5元及利息(按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垫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判项第一项中的13219.5元及利息(按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垫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73元,被告***、***承担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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