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家旭、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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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6745号
原告:刘家旭,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黄龙辉,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8043166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298室。
法定代表人:张欣,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满芳,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鲁益洪,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旭诉被告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益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家旭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益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家旭撤回对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益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2798元,由刘家旭负担。
审判员杜欢庆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