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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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5322号
原告: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横泾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7742242B。
法定代表人:王孝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2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80431662。
法定代表人:张欣。
原告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6元,由原告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雪芳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应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