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庭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方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3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孚兵,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方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吴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方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飞鸽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徐聪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