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普罗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智路10号国创科技园3号楼40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6000Q(1-10)。
法定代表人:储东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普罗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普罗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普罗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9277.1元[其中支付医疗费30563.9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0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342.45元、住院护理费7155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60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60元、残疾辅助器具(一部轮椅)费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36.92元(以345505.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伤残津贴90591.3元、生活护理费4631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案件执行费682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