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1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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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86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64元(含执行费226元、诉讼费用180元、利息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成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肥东执字第01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排头居委会北头组。
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8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64元(含执行费226元、诉讼费用180元、利息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光辉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方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