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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舒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24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舒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马鞍山路交口葛大店邮局宿舍独一栋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24433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鹤松,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赤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舒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合肥舒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保证金支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合肥舒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强的诉讼请求”;三、**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强负担。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7)皖1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执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