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融吉汇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301号
申请人:江苏融吉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68689666,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502。
法定代表人:宋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880798D,住,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div>
法定代表人:刘洪。本院于2022年1月27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融吉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976号。申请人江苏融吉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融吉汇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融吉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