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财保6号
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沁岚,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4662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662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