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713号
申请人:江西**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5017.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17.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