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92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男,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女,200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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