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708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欢庆桥堍清二社区内。
法定代表人:钱旭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晶,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钱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宏,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豪,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无锡市文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红星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陶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文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计2164元,由无锡市森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朝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