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特14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和邦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朝,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丽,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黄梦杰,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申请人宁波和邦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梦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和邦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和邦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和邦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赵 晖
审判员 樊瑞娟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