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执字第4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
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2386-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7月1日生,。
本院作出(2016)青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湖区象山北路77号26栋中单元101室、东湖区象山北路77号26栋中单元801室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湖区象山北路77号26栋中单元101室、东湖区象山北路77号26栋中单元8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