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4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6566.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16566.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