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2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夏添,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326号南昌电力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万仁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558元,执行费51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708元及相关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魏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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