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万仁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13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万仁奎,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前进路326号南昌电力开关厂。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2386-9。
法定代表人:万仁奎。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万仁奎、***、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勇55万元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仁奎、***、江西恒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陶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