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9民初1814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江西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上坊乡***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7PMA37PKNW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