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9民初1814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江西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上坊乡***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7PMA37PKNW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青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