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2805号
原告:泰和县塘洲镇开武建材店。住所地:泰和县塘洲塘319线旁。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2360826MA35T5AG3Y。
经营者:***,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告:江西锐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水边元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92CW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湘,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泰和县塘洲镇开武建材店与被告江西锐秀建设有限公司、***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和县塘洲镇开武建材店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和县塘洲镇开武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泰和县塘洲镇开武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