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5执保44号
申请人: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大塘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7RLQ0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号9层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MWY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7万。原告以自身所有的货车4辆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超过117万元),期限为1年。
二、停止办理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4辆重型货车(车牌号为赣B5××**、赣B5××**、赣B9××**、赣B3××**)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期限为1年。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