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5民初934号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号9层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WY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屏山镇创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0718418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对起诉事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5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