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2136号之一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165091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市国际企业中心B15号9层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MWY19W。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赣0735执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且原告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法院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