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1634号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号9层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MWY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屏山镇创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07184186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与被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4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410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负担。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