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731行初15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南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伊上海,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号9层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