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160号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天龙公司原兆坑林场大岗铁合金厂、罐头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剑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名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桃江路吉祥苑。
法定代表人:李林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名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7元,由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