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耀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异6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483号13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60372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余执民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市马渚镇××室房产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4年3月20日,异议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市马渚镇西城枫景2幢201室房产一套,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843356元。后因该房产楼下有配电房,异议人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换房协议》,换房至**市马渚镇××室,并补交了差价9539元。异议人于2015年10月1日入住房产,并已交清2015年1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因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原因,该房产被**市人民法院查封,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异议人认为,其作为善意第三人购买此房产,已经付清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至今已达4年,故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付款凭证3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换房协议》一份,拟证明异议人购买涉案房产,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事实;2.交房流程表一份、证明一份、分户明细对账单4份、照片6张,拟证明异议人已实际入住涉案房产的事实;4.**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涉案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名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异议请求未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市马渚镇西城枫景2幢201室房产一套,该合同于当日备案,备案合同编号为20140300325。异议人以该房产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按揭,付清了全部购房款843356元。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换房协议》,换房至**市马渚镇××室,并补交了差价9539元。双方就涉案的**市马渚镇××室另行达成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于2015年10月1日入住该房产,并已交清2015年1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因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所涉(2015)甬余执民字第2731号案件,本院于2015年9月6日查封了该房产。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就涉案的**市马渚镇××室房产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且所购房产系用于自住。故对异议人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市马渚镇××室房产的执行。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孙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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