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52号
申请人:安徽天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胡思文刘义稳等联建商住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JLJX39。
法定代表人:沈建勇,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光明行政村新都人家6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1880357E。
法定代表人:童朝武,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天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761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