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万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52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峰,安徽美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扬,安徽美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7-办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74560J。
法定代表人:马悦。
被告:马悦,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万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月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