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6民初91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友,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意创意产业园5栋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殷 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