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3215号之二
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厚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