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执恢5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竹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九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圣通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50元,由被告九竹公司负担。因九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圣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对九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九竹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东 审 判 员 刘耀东 审 判 员 刘建民
法官助理 刘馨予 书 记 员 郭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