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靖江市睿竹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2号。
法定代表人:纪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睿竹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东环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松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天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联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华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联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李静。
上诉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睿竹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铭、靖江市天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靖江市华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他当事人对于该撤回起诉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76元,减半收取6938元,由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6元,减半收取6938元,由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何 隽
审 判 员 薛 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宾岳成
书 记 员 吴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