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与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恢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29705-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1号。 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定作款12000元及劳务费11000元,合计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8元,由被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因九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九竹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九竹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九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九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九竹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对九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九竹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江宁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