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茅竞月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执6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茅竞月,女,200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茅竞月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茅竞月在各自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缴出资1126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126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2985元,由***、***、茅竞月在各自所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茅竞月未继承***的任何遗产,且***去世后未留有遗产,申请执行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继承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依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茅竞月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被执行人***、***、茅竞月并未继承***的任何遗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4执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