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15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3日出生,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0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五: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京路15号1幢五层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