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91民初70号
原告:天津天约敬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与广开三马路交口东南侧台北花园2-4-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7号。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约敬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天约敬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约敬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天约敬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4元,由原告天津天约敬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