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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1793号
原告:**,男,壮族,1996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西隆安县************,身份证号码:452************118。
委托代理人:曾端娇、何敏,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淅川县**************,身份证号码:411************733。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613。
委托代理人:肖慧玲,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99.56元,减半收取4299.78元,由原告**负担,退回4299.78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林嘉伟
人民陪审员  张栋柱
人民陪审员  吴 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