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882执197号
***、*****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102464元及利息。
负担申案件受理费2361元、请执行费1437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0069612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