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145号
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64号3层3077。
法定代表人:姚贝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王治志,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清凉店镇东安街(小孟汽修北邻)。
法定代表人:田李军,职务不详。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3号楼8层09号、10号、11号、16号、17号房间。
负责人:李东航,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建设西路222号。
负责人:李春芳,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志、被告**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闫晓萌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