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145号

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64号3层3077。

法定代表人:姚贝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王治志,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清凉店镇东安街(小孟汽修北邻)。

法定代表人:田李军,职务不详。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3号楼8层09号、10号、11号、16号、17号房间。

负责人:李东航,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建设西路222号。

负责人:李春芳,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志、被告**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闫晓萌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