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11067号
原告:***,男,***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52号楼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被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680元;2.请求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5***0元;3.请求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80元;4.请求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7050元;5.请求国网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工资5330元;6.请求国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7.请求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元。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4月13日入职国网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于2018年3月14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全部满勤,国网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而未支付加班工资。现***不同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国网公司辩称,国网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大兴仲裁委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1.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680元;2.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5***0元;3.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80元;4.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7050元;5.国网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工资5330元;6.国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7.国网公司支付***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元。2018年4月16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212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申请请求。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与国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证言、外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安全信息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值班表予以佐证。其中***在证言中称其为国网公司员工,***与其系同事;安全信息卡上显示“单位:国网公司、姓名:***、专业:变电专业”;明细清单中显示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向***转账的对方户名是“于*红”,***称“于*红”是于宝红。结合本院前往榆垡供电所现场调查情况,能够确定***工作地点为榆垡供电所,国网公司未就其公司与于宝红关系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主张与国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国网公司未就***的工作年限举证证明,故本院采信***关于其与国网公司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国网公司未举证证明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支付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证明加班事实,故其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主张工资发放周期为当月发放上上自然月工资,国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向***支付工资情况,故本院采信***的上述主张。***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显示其工资发放至2018年1月,故***要求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工资,本院予以支持。***以国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未就入职国网公司之前的工作年限举证,故其于2016年4月3日入职国网公司,其应自2017年4月3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仲裁,其要求2017年4月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680元;
二、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工资5330元;
三、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四、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4月3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29.4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国网中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