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2486号
原告: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宫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子村(围场县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广成威公司)诉被告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宇航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瀚广成威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承德宇航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瀚广成威公司自愿撤回对承德宇航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于颖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果继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