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9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宫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就涉案《一次性抚慰补偿协议书》的内容、签订及其履行过程、结果等关键事实,以及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重大问题来看,原审法院在主要证据的质证、审查上,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法律分析、认定错误。2.关于是否属于工伤,二审法院仅从协议书的文字内容,而未从其签订、履行过程及其结果来整体审查和分析,进而片面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不仅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而且也超出本案审理的诉求范围。在工伤认定上,***已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服其作出的超期限申请不予工伤认定结论,已经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协议书约定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是否与法定赔偿金额悬殊较大而应当变更赔偿金额。就此来看,必须通过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原审法院对于***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是错误的。3.***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不予回应,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一次性抚慰补偿协议书》中对***受伤的经过进行了陈述,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负责,其在上述协议上签字,说明其认可协议书的内容,***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北京瀚广成威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现***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但***原审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一次性抚慰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虽然就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事实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到事发地点、医院调查取证属于***应负的举证义务,原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虽然一审法院对***申请调查取证未回应,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原审判决结果。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习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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