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814号
申请人:******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河南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杞路与人和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密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2#孵化器53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327219.6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219.6元。
保全费2156.1元,由******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