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1092号
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421556637007F。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贵伦,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卯柔,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光影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8168118A。
法定代表人:陈炎江,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北京光影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英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继品
书记员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