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467号
原告:北京恒建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下湾子街3号1层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B4NR55。
法定代表人:邱颖,经理。
被告:焦作市明阳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圪垱店乡大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81792444E。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原告北京恒建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明阳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建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建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建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