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7-2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异字第00115号
案外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昆明经开区阿拉彝族乡石坝村民委员会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孙明,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德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南琪,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汪礼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庄,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首蓿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濮锦道,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首蓿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濮锦道,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苏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濮锦道,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宝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丰执字第750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账号存款150万元。该账户内存款资金是融资担保公司及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向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的担保资金,该担保资金是由我公司支付给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用作借款担保资金的,因此法院冻结的账号存款是属我公司所有。且我公司向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的贷款1500万元即将到期,由于我公司经营周转存在问题,现我公司急需该笔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综上,故请求法院中止该账户内存款的执行,并解除该账户存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通用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是在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账户内,应当认定法院的冻结是合法的。如若按案外人所述,那么该账户内担保资金最终也应归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有,故我公司不同意案外人的申请。
被执行人融资担保公司辩称,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账户内存款是贷款方交付的,我公司没有出钱,该资金是案外人支付到银行的,我公司同意案外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通用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物资公司、海运公司、造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225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物资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通用公司货款37 308 000元;二、物资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通用公司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19 585 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7\n723 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物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通用公司差旅费27\n473.84元;四、融资担保公司、海运公司、造船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融资担保公司、海运公司、造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物资公司追偿。通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轮候冻结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账户存款。2014年5月19日,本院转为正式冻结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账户存款。另查,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2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资担保公司、物资公司、海运公司、造船公司均应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融资担保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对其有财产的分支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法院对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账户内存款是其公司所有,故案外人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海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