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区老矿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昂,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新区中山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颜仁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海明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