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590号
申请人:***,男,苗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姗姗,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颜仁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徐开劳仲案字[202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51312元。
***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查明,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已于2022年1月29日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系生效法律文书。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开劳仲案字[202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涉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开劳仲案字[202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