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新区中山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颜仁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区老矿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昂,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浙江省临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浙江省临安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区老矿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潼,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区将军大街贾青路延长段35号。
法定代表人:耿琦,该办事处主任。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住江苏省徐州市**区。
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区老矿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矿办事处服务中心)、徐州市**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矿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杨国辉,上诉人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上诉人老矿办事处服务中心、老矿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市**区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200元,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苏 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宇婷